现在是法治社会,公正公平是我期望的,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其判决的依据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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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从单位失业,一直居住单位分配给我的住房.由于单位的原因,造成我未能享受房改和按单位文件可以购买此房的政策福利.2003年,作为一蓝子解决此问题的方案,我与单位签订购买他处商品房一套,退出此房.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单位售于其高层领导(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并办为其办理房产证.造成该合同无法履行.
随着房价日涨,为早日解决我的住房问题,我于一年后,与该经理达成购房协议,约定以高价购买其房屋,并一次性付款.后来办理为我的房产证.
4年以后,单位以我丢失与该经理的购房付款收据和该经理书面证明我未付其房屋款为由,拒不退我2003年的交给单位的购房款并且起诉我腾出原来居住房屋.
令我不理解的是,法院竟然以单位的立场,下达判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依相关法律,单位属于一房二卖,事实明显,应该退还我购房房款及利息,并有惩罚性赔偿和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
该经理的书证一是本人没有到庭,二是疑点百出.这样的证据我们当庭质疑,难道置我们确凿的证据于不顾,就能得出正确的判决结果吗?
我面临着一起即将的冤案,现在是法治社会公正公平是我期望的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其判决的依据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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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证据是否充分,就具体案情青岛律师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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