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什么,第1张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反映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产权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一般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产权与人类文明互动,即产权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毫无疑问,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论十六大对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 8221;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被视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这证实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财产权是什么,财产权是什么,第2张

总结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反映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产权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一般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物质财富为客体,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所有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简称产权。

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产权包括财产权、准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如家庭成员要求赡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的权利。产权是一定社会中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产权。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对作为物权客体的财产类型有不同的限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财产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产权很难界定,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现在人类发展的漫长时期),所以必须单独列出。当知识产权和成员权不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区分时,一般认为,除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外,以享受社会生活中的外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只能说,能够脱离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不属于知识产权和成员权的权利,都是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直接控制实物和权利,或者通过要求他人进行某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有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不同的产权主体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有广泛的自由从事经济活动和控制自己的财产,有创造财富的自由,从而创造大量的财富。因此,创造财富的自由要在社会制度中实现,就必须表现为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重要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财产及其权利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产权不仅影响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为经济增长提供最强大的动力,是人民群众致富致富的法宝,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主要特征

主体限制

产权主体仅限于实际享有或者能够取得财产的人。既不像人格权,是所有人都享有的,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有关系,就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在这种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东西。比如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是国有的(全民所有),不能私有制,所以土地不能作为民事权利成为私有财产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在债权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所谓不相关的东西,是指不能成为交易对象,从而成为债权客体的东西。因此,产权的情况往往因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而异。从历史上看,奴隶制和资本主义、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下的产权状况是非常不同的。在这一点上,财产权是一种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亲属权中的人格权有很大不同。

属性值

除了少数例外,产权是有财产价值的,这个经济价值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通常到了这一点,个人信件、爱人遗物(比如头发)也可以是归属的主体,比如。在这种情况下,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的主体时,它们也具有经济价值。

没有排他性

原则上,产权可以在没有排他性的情况下处置。一次性,意思是可转让,可继承;可以丢弃。不排斥,所以可以由别人来行使。一般来说,权利的归属可以与权利的行使分开,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员或被禁止管理财产的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当然也有专有产权。

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的权利,

东西也包括一定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溯及力。物权包括所有权和限制物权。限制性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是永久租赁权、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上;后者包括抵押、质押(质押权)和留置权,它们存在于动产、不动产和某些权利上。另外还有采矿权和渔业权。中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是物权,目前仍在讨论之中。《物权法》中也有物权取得权,如先买权和物权回购权,我国直到2014年才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是否应该定义为占有。

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

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逐渐完善。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依法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现行宪法第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这正式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法律上的法律地位。同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三部法律法规,将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进行了重要修改。“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诚然,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但它可以有效地刺激和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中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也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特别是1988年我国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由于私营企业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地位,许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大步走进了私营企业的行列,从而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据统计,截至1990年底,注册私营企业9.8万家,从业人员170.2万人,平均每户17.4人,注册资本45.2亿元,平均每户9.7万元。这些私营企业大多是从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以北京为例,1998年,由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有1300多家。1992年后,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出海”之风盛行,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地区还颁布了一些新的法规来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并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实际保护。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标志着中国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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