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是什么,第1张

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合营企业的资本总额。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设立合营企业之前,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合营各方的亏损分担比例,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并向登记机关登记。

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合营企业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缴纳的或合营企业承诺缴纳的出资额之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设立合营企业之前,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合营各方的亏损分担比例,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并向登记机关登记。

注册资本是什么,注册资本是什么,第2张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的区别。注册资本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金额。

资本需求

《公司法》2006年版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第59-64条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根据公司业务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并且没有采用授权资本制,而是允许两个公司的资本分期缴纳,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缴纳,只要求所有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初始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其余必须在两年内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缴纳。2014年新《公司法》将实收资本验资制度改为核准制度,仅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

关于出资比例结构,首先,工业产权延伸到整个知识产权;其次,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但只有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重要的修改是从根本上改变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用灵活抽象的标准“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规定。它不仅大幅扩大了股东的投资范围,而且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了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

会议明确,要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和足额缴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项目。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

小说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可以缴足出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已经废止。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项目和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注册公司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关系差异

注册资本

付款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的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独立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付款表格

2.公司设立时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对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零范数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的区别。

(一)注册资本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权;注册资本反映了公司法人的产权。股东投入的资本不得全部抽回,由公司行使产权。

(2)注册资本为企业实有资产之和,注册资本为投资者实缴出资之和。

(三)因资本增加或减少而导致注册资本随时增加或减少,即企业实际资本相对于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验资

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我可以用吗

一、公司注册资本能否使用?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公开的。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支付工资、采购商品、购买办公用品等。这些动作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相关发票。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己的,整个公司是自己的,但注册资本不能拿出来个人使用。当然,也可以在取出注册资本后尽快放回。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看法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可以用的,但最好只作为公司的支出。

二、怎么叫抽逃出资?

举个例子,你用100万注册一家公司,公司成立后,你从公司的基本账户中转出100万注册资本,公司账户中没有账户,就是你出资提款。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发生在注册资本由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下,即预注册资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旦完成,资金将被移除,从而产生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会有什么后果?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3月初至6月底参加公司年检时通常会失败。

公司法

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般企业

(一)《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3)主要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以上是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可能对不同的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但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没有对设立企业设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则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注册管理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文章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注册资本的变更和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证。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股东、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发起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登记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2)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金额、出资时间和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的,应说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非货币性投资的,需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性投资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新股,分别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股份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投资机构验证。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股份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购买股东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法人企业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证。

第十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数额、出资或者认缴的时间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2)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额;

(五)实际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载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银行、出资额和出资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况和评价;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增加额、公司实施增加的基准日、财务报表调整情况、增加前后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的公积金、增加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以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的债务偿还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部分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足。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审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实收资本涉嫌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注销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差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股权投资其他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力和能力完备,并可依法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

(二)质权已经设立;

(三)已被依法冻结的;

(四)股权公司章程不得转让;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出资的股权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登记前实缴。

第七条投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登记。

投资者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按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缴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投资,相关股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3)股权评估,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等。;

(四)股权投资的批准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投资者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投资者实际缴纳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投资者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变更投资者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申请登记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以股权出资的投资者签署的承诺书。相关投资者应当承诺所认缴的出资额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验资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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