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我表妺半年前不幸遭遇一场车祸受伤(对方为摩托车, 我表妺骑自行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对方拒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我表妹(原告)被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一审判决下来, 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觉得此判决不太合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四川省<道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归责规定,对方(机动车方)在事故发生时沒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不能减责,即对方应承担全部或退一步说,按四川省‘实施办法’,对方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因此,表妺想上诉,但又怕对法律理解有误,上诉再审无益。在此,特向司法界的网友求教, 甚为感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
如果摩托车的排量达不到机动车的标准,那么就不适用上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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