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第1张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自律性证券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自律性证券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第2张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16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法制、监督、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依靠全体会员,认真履行“自律、服务、传递”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中发挥了作用。2007年1月22日,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大会,黄相平同志当选为会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07年7月1日,会员295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特别会员44家(包括2家交易所、1家登记结算公司、8家基金托管人、33家地方证券业协会)。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于2007年1月22日召开,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协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员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证券业务纠纷的调解;组织会员研究证券业的发展、运营及相关内容;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协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认证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和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并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负责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组织协调会员保障信息安全,评估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组织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认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操作规程,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协会行使涉及自律、服务、传递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评估检查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情况;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等级考试和等级认证;组织证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促进相关资格的相互认可;自律、服务、传递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结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征收办法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费征收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场费和年度会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条门票。

凡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在加入时按会员类别缴纳一次性会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入场费各10万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入场费每户1万元。

第二条年度会费。

会员按下列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一)证券公司成员的年度会员费按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一缴纳。每年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支付。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员的年度会员费,按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含货币市场基金)上年末的0.3%折算缴纳。每年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支付。

(三)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每年按每户1万元缴纳会员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每户会费2万元。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每个成员的年度会员费为10万元。

(五)会员当年可免缴年度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应当自愿缴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

(a)会费应在会员注册后15天内支付。

(二)年度会费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简称S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会场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责任

第5条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协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员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5)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证券业务纠纷的调解;
(6)组织会员研究证券业的发展、运营及相关内容;【/br/】(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协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br/】(2)负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认证和执业注册管理;【/br/】(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和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并为其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br/】(4)负责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组织协调会员保障信息安全,评估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组织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识别;【/br/】(5)负责制定代理股份转让系统操作规程,监督证券公司代理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协会行使涉及自律、服务和传播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评估检查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
(2)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等级考试和等级认证;
(3)组织证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促进相关资格的相互认可;
(4)其他自律、服务、传递职责。

第三章成员

第一节会员

第8条

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公司章程;
(2)在中国的注册和注册;【/br/】(3)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9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协会根据会员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进行登记。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12条

会员应有一名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中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代表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确认后,继任成员的代表可以接任该成员在协会中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14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a)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要求协会维护其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br/】(3)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权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进行听证、陈述和辩护;
(5)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6)批评、建议和监督协会的工作;
(7)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5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声誉;【/br/】(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6)按要求缴纳会费;
(7)服从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和协调;
(8)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协会设专门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证券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专门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
(2)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4)批评、建议和监督协会的工作;
(5)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8条

特别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br/】(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5)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20条

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br/】(3)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
(5)确定缴款的收取标准;
(6)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7)决定应由成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通过。但是,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合并、分立、终止的决定,必须经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董事和非会员董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会员董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成员董事由中国证监会任命。非成员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26条

成员董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a)成员中的代表;
(2)能够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支持协会的工作;
(4)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27条

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2)执行大会决议;
(3)向大会报告工作;
(4)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br/】(6)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7)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并任命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
(8)决定应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非理事组成,非理事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32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协会的预算和决算;
(4)审查总裁办公会议提交的提案;
(5)根据主席的提名任命秘书长;
(6)决定协会日常办公场所的设立;【/br/】(7)理事会闭会期间,除本章程第三项及其他规定外,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事会其他职权;【/br/】(8)执行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33条

常设理事会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可在总统认为必要时举行。

监事应当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行长办公会议、行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该协会有一名专职主席和几名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校长和副校长的任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理事长和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应协助院长和副院长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38条

总统办公室将行使以下权力:

执行大会、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大会、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40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行长办公会议;
(2)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3)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
(4)提名秘书长并任命副秘书长;
(5)聘请行业外专家作为协会顾问;【/br/】( 6)任命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请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7)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统应协助总统工作。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为履行职务。

第41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任命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条件;【/br/】(2)在证券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3)从事证券行业工作5年以上;
(4)热爱协会的工作;
(5)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43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章程和大会决议的执行,并向大会报告;
(2)出席理事会会议并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决定和罢免监事;
(4)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审查结果;【/br/】(5)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资格参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董事成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监事和董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章资产

第46条

该协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
(3)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四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其继任者完成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五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终止

第五十五条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

第五十六条终止协会的议案,应当经会员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中国民政部注销登记后,协会终止。

第五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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