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是什么,第1张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法是什么,广告法是什么,第2张

早在1911年,美国就颁布了《PRINTAINC广告法》。1975年,美国广播协会制定了《美国电视广告标准》,这是行业自律标准。英国也很早就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疗广告标准规范》、《促销规范》等。1968年,法国颁布了《消费者价格表达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达法》、《禁止销售赠品法》等相关法律,严格限制广告活动中的相关内容,使广告活动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业务守则》,作为法律依据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实施。台湾省和香港早就出台了各种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到1980年,已有40多部广告法规。

在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是近十年的事了。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广告管理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使中国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广告法》属于广告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出台,使中国广告业的发展真正达到了有法可依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此前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广告法管理体系。一般来说,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广告是一个知识、技术、智力、人才密集的高科技产业。

第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知情权。

第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

我国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法的广告活动,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广告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范围和调整对象。

《广告法》将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确定广告主“是指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确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1.公平原则。1937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任何违反现行公平标准的陈述或声明。”这项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律基础。广告法全文中的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注:见中国广告法第三条。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广告对他们有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影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简称“广告行为人”)利用虚假、误导性广告欺骗、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广告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广告受众或消费者容易被误导或诱导的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消费者与广告行为者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的明显不平等,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

(2)所有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人都应按照相同的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人利用自身优势,使用任何不正当或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接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公平竞争。

(3)在广告活动中,广告行为人应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广告行为人享有权利但不承担义务;不允许部分广告行为人利用其主导地位,迫使对方依法放弃权利。

2.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基础。这个原则其实包含两个方面,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来看,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能够得到证实,所引用的依据和证据合法有效;相反,任何广告都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解释,或者通过省略、模糊或夸大,或者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滥用科技材料来误导消费者,使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解释是真实的。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广告的合法性可以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人在广告活动中保持善意、诚实和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任何广告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设计经验或知识的优势,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此外,不允许利用广告作为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来诋毁或贬损其他运营商。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

《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法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广告法》对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基本要求

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善良习惯;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受到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广告法》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规定广告应当清楚地了解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和有效期限的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如注明附送礼品,应注明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和引文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专利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禁止利用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在广告的表现上,规定广告要有可识别性,让消费者能识别为广告。特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志,不同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五,对与人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药品、农药、烟酒制品、食品和化妆品广告实施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二)《广告法》关于重点商品广告的规定

1、医疗广告的规定

广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厂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物广告,必须注明:“规定按照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不得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2、食品广告的规定

申请发布涉及食品成分、营养等食品卫生科学内容的广告,应当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工商企业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外国企业在中国做食品广告,一般应向持有《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食品广告批准”。

《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者与药品广告相混淆的术语。

3、烟酒广告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告、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卷烟厂礼品实物广告必须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凡以烟草企业名称或卷烟商标名称举办的赞助性广告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我们的广告法律法规对酒类广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40度以上(含40度)的酒原则上不允许做广告,国家级、部级、省级优质白酒必须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39度以下(含39度)洒的广告必须注明酒度。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术语”。

(三)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法律规定

1.对广告商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此之外,广告主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征得他人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和形象,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关于广告代理商和出版商的法律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广告业务的企业除具备企业注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有专职的财会人员。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针对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要求如下:

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的技术、设备。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广告条例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完善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关于广告代言人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在广告中,往往会有一些明星、专家、知名社会人物为某一产品进行推荐和代言。现行广告法对这些代言人没有法律规定。在广告法的修改中,也规定了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因为名人代言是收费的,有些代言收费还是很高的,所以不能只收钱,只能占便宜。这一次,名人代言只要是虚假广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广告新规

互联网是新生事物,现行广告法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一次,互联网广告是有规定的。比如互联网广告要一键关闭,未经同意不能发邮件。然而,互联网上的广告形式很多,技术也相对复杂。具体问题不能在广告法这样的法律中规定。之后会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也体现在新的广告法中。

加强对大众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

媒体是广告主体的最后把关人。如果我们能让房子保持关闭,我们认为做广告是违法的,消费者和人们看不见它。因此,媒体在发布广告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所以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做了严格的规定,处罚也加大了。

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现在大家都能感受到媒体上的公益广告了。这次写进法律,作为法定义务发布,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禁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儿童的课本、辅助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等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在面向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体上发布。

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

为了避免发布变相的烟草广告,新法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类似内容,不得列入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具的更名、招录的启示。[查看全文]

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和大众媒体广告的监管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相做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要标注“广告”,这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同,加重了变相做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介绍健康、健康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保健食品等广告。

药物应标明不良反应

与旧版本相比,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药品广告标准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得为药品广告背书,药品广告必须明确标明禁忌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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