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第1张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结构、形状或者结构与形状相结合的产品。保护期为10年。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结构、形状或者结构与形状相结合的产品。保护期为10年。

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第2张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在空之间具有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形状。对产品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三维形状空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如凸轮形状和刀具形状的改进;也可以是产品二维形状的技术方案,比如型材截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织和关系。产品的结构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电路结构。机械结构是指构成产品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线结构是指构成产品的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本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在于:

第一,本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方法或产品;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意要求不太高,但实用性强。

实用新型专利的类型

本实用新型根据产品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机械产品,由不同形状和结构的部件按照各种连接方式组成,可以实现一定的功能。

另一种是模块化产品,主要指电气或信息类的东西。不同功能的电子元器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连接,实现一定的功能。实际上,从理论上讲,电子元器件模块的连接不应该称为有形状有结构,不应该是实用新型的授权对象。但现实中,电子元器件模块与线路按一定顺序连接而成的产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一、所需文件和材料

1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

2.说明书,其中应注明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明人名称和地址。申请优先时,需要注明首次申请的国家/地区的申请号和优先日期。

3.合格的委托书可以在中国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4.如果申请人在中国与优先权文件中填写的申请人不同,需提交转让证明。如果过户证明是复印件,需要公证。

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和申请权转让证书(如有必要)可在中国申请之日后三个月内提交。

(二)、如果优先权已过一年之日,但申请尚未在其他国家公开,申请仍可在中国提交,无需要求优先权。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主张保护方法,而必须包括附图,发明专利申请不得包括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使用新专利的创造性低,授权未经实质性审查,稳定性差。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历史选择,也是当前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现实需要。

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影响因素

专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让公众知道如何实施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得以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是让公众清楚地知道专利权的范围,哪些发明是发明人,哪些属于公共领域。因此,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剥夺公众使用开放技术的自由,也可以使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专利保护的内容。[3]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技术方案而不是专利产品,其性质是一种信息,不能从外部形式观察到,因此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形式向公众披露其技术方案和专利权保护的边界。因此,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基础,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第三,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的机制。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表达了发明人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确认和补救的主观愿望,权利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成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有三个作用:一是专利权利要求书界定了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权利要求书中未提及的那些发明,不要求保护,视为发明人对公众的贡献;二是专利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表明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对权利的保护具有限制作用;第三,通过专利权利要求,公众可以提前知道哪些技术受专利权保护,将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清的部分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以确保公众信任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明确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发明人意图保护的权利边界,有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目前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心定义体系,即专利权利要求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了什么贡献。在这种模式下,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指控是否成立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了解发明的构思,并可以自由解释权利要求书,从文字上涵盖与权利要求书内容不同的实施行为;二是外围限制制度,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内容决定。在这种模式下,索赔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权利要求书的正文一经专利局审查确定,其保护范围即被确定。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循权利要求的文本。

(三)专利权有效性审查机制。

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异议程序,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目前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模式也有两种,即美国模式是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审查专利是否有效,德国模式是由专门法院或机构处理专利是否有效。在美国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决策权,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起主导作用;但是,在德国模式下,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因此专利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的范围方面起着更加突出的作用。但由于美国法院采用的是外围限制制度的解释理论,在侵权诉讼中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有效限制了法院的审判权,而德国法院则接受了中心限制制度的解释理论,扩大了法院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决定权。因此,两种专利效力审查模式配合各自的专利权解释理论所达到的专利保护水平基本相同。

(4)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的模式选择。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就权利解释而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这种制度下,专利权利要求成为决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以专利局批准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为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和依据,不得否认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且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应严格受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限制,法院不能在没有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情况下扩大或缩小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范围基本等于发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说,专利权利要求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必然会导致对专利权人的过度保护,同时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背离专利制度的宗旨。

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

(a)索赔的语言应当准确和清楚。

发明人通过权利要求书,将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语言的形式总结出来,公之于众,让公众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但是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有限的,用语言表达一个技术方案并不容易。当技术特征不能在权利要求中完全和准确地概括时,权利要求的实际范围可能被夸大。因此,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性是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或条款存在歧义或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倾向于考虑公众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选择专利权保护范围较窄的解释,压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说明书对专利权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的载体是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在说明书的基础上划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认为,专利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都应是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能够得到或总结出来的技术方案,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否则权利要求不应受到保护。

(3)普遍覆盖原则和重复指定原则。

根据普遍覆盖原则,如果被指控侵权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在这一原则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限于必要的技术特征,有利于对专利权人的充分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必要的技术特征和附加的技术特征,这就更难让公众和其他竞争对手做出判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要的技术特征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附加的技术特征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公众的信赖利益,这一规定应作为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标准。在适用普遍覆盖原则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应被推定为必要的技术特征,其中一项技术特征不能被任意忽视。

实践中,一些发明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附加技术特征,但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性审查,专利审查机构在授权时并未消除附加技术特征。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要求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附加技术特征,以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即适用“冗余指定原则”。[5]鉴于此,笔者认为借鉴德国专利司法实践的“多余指定原则”是对粗心的专利申请人的司法救助,但却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适用重复指定原则的,公众将失去对专利权范围的预判,公众将承担申请人粗心大意的后果。另外,区分必要的技术特征和附加的技术特征是主观的。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本身缺乏限制的实用新型专利,应避免“重复指定原则”。

(4)对等原则的谨慎适用和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侵权判定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之间只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变化,本质上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仍应视为侵权。由于等同原则实际上导致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向公共利益的扩展,因此应当谨慎适用。

1、严格把握等价原则的适用条件。源于美国衡平法的等同原则是例外原则。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除故意侵权外,应尽可能避免等同原则。如果被指控的侵权技术本身是专利技术,那么该专利技术的显著技术特征应当推定为只有通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关联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2.不容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所作的修改以及对专利局审查通知书所作的意见陈述,可以限制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再次请求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他曾经放弃的部分,为了维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和专利权的有效性,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反悔,排除审批过程中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

3.现有技术防御。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由单一的在先已知技术或者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结合对等同物的限制。如果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是一项以上在先已知技术的明显简单组合,不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可以很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公众应该享有的公共使用领域中屏蔽出去,防止专利垄断的不当扩张,但这种抗辩只能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权利保护边界明确,进入这个边界就应该认定侵权,只有边界模糊时,才有必要限制边界范围的解释。如果边界本身进入了知名领域,就应该涉及到专利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的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在专利权利要求被认可后,法院不能忽视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否则实际上会否定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使依赖专利公告的第三人无法预测专利情况。

参考

↑ 曹柯.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