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是否有提出从07年7月份开始?
我想知道,劳动法中是否有提出从07年7月份开始,实始对劳动者在工厂满八年工年后,自己辞职后,工厂需对工人实行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规定
位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你所说的情况并不存在。实际上的规定是合同期满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或续订待遇低于此前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那么应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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