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规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求施工队老板给予经济赔偿?
原告:张青元的两个儿子
被告:施工队老板张伟
受害当事人:张青元
案情描述:当事人受雇于混凝土浇筑施工队,在2007年02月11日下午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施工队性质:在农村小工头找到活计就临时叫十几个人去干活。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
请问当事人经常被叫去干活,是否属于头口性质的劳动合同?
这种案件是否能够按照工伤来赔偿?有哪些规定?
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求施工队老板给予经济赔偿?
可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来解决,赔偿所得高于工伤赔偿。建议聘请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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