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特殊待遇,(当时没有说明),要我赔2万的违约金,这种说法合理吗?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释》中说明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请问这里的特殊待遇一般指的是什么?
我去年来单位后,领导给我分配了一个2万块的课题,我已经按期完成了。现在我还有4年服务期,要解约,但是,他现在说这个课题经费算科研启动经费,算特殊待遇?(当时没有说明),要我赔2万的违约金,这种说法合理吗?
单位的说法没有道理,特殊待遇是指出资外培,或者购买房子、汽车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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