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拖欠工资吗?
我于2007年6月20号和原公司老板发生矛盾后辞职。原来公司规定每个月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到6月20日才可以领到)我20日辞职后只拿到了5月份的工资。而6月1号到20号的工资公司说要等到7月20日才可以拿到。我现在急需要钱。我到劳动局去投诉却被告知 他这样做不算拖欠工资。他公司有这个规定。 所以我现在想咨询一下老板这样做真的合理 吗? 不属于拖欠工资吗?
位律师回复我认为属于拖欠工资。
首先工资应当按月发放或者月初或者月底。
其次你已经此致应当在办理手续立即结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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