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我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在2003年——2006年6月31日和公司签定了一个正式用工合同(和本单位签定),在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1日公司声称工资没办法走帐又和我签定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和再就业基地签定)。是否有效。2006年7月1日至今还没有签定合同,现在要求我签定一份2005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和就业指挥中心签定)。请问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下这样合理吗?我要求不签可以吗?公司有辞退我的权利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我有怎样的优势(工龄不足10年),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我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请各位老师指导!谢谢!
位律师回复派谴合同的日的涉嫌违法。该合同签定与否,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没什么关系,不能因此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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