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可以同时分别向公安和法院起诉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甲已经与他人订有合伙合同进行合伙,但甲在没有告知乙的情况下,又与乙签订了合伙合同,并收取乙的投资款四十万元,因乙没有参加经营,是由甲经营的。企业效益逐年红火,当乙提出分红时,甲却串通原合伙人,通过诉讼,否认了乙的合伙。法院判决甲与乙的合伙无效,而甲马上将该企业以6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掉,乙没拿到一分钱。请问:
1、甲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乙是否可以按甲与乙签订的合伙合同中的股份,以该企业的现在的转让价向法院提起损失赔偿?
3、是否可以同时分别向公安和法院起诉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请各位大律师赐教。
民事纠纷,不为诈骗,既已诉之法律,法庭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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