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自动顺延,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现在能够用什么办法要回自己的押金?

原合同自动顺延,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现在能够用什么办法要回自己的押金?,第1张

2006年10月1日我通过中介和房东签定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3月31日。在这期间我们履行合约没有任何问题,2007年4月1日,我和房东口头协商,房屋继续租用3个月。本次租用没有任何文本式的合同,只有一张房租费用的收条,而且我们也没有事先约定继续租用的具体时间,当时只是按照3个月来约定的,并且交纳了3个月的房租,押金未退还。2007年5月23日,和房东提出了不会继续租用,并且在当天退房并搬出了所有物品,在之后与房东联系,他说我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租房屋,现在房屋未租出的周期内,按照房租每天要从我的押金中扣除,直到房屋租出后才结算押金,在最开始的合同中有规定是″违约责任:1。甲乙任何一方若因特殊原因在租期内终止本合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及中介公司,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整。″但是我们已经履行完合同,而且本来也没有继续有任何约定下一个租期。房东给我的说法是,如果没有续签任何文本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自动顺延,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现在能够用什么办法要回自己的押金,请您指教。

位律师回复

口头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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