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算不算“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的无效合同?

这样的合同算不算“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的无效合同?,第1张

该劳动合同规定:
1、如果我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通知,公司可以扣除我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我还要为此向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如果我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约六个月内为3000元,六到十二个月期间为6000元,此后以每年10000元累计。
这样的合同算不算“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的无效合同?

位律师回复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具备如下条件:有偿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决定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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