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因个人问题想辞职,于是按照公司的辞职流程,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我于2004年7月1日进入***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共5年零6月。
2007年6月15日,我因个人问题想辞职,于是按照公司的辞职流程,向我所在的***总厂递交了辞职报告,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总厂厂长以“我是向公司辞职,他无权签字”为由,拒绝在我的辞职报告上签署同意。我于2007年6月20日将厂长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辞职报告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但人力资源部以厂长未同意我的辞职申请为由,拒绝接纳我的辞职报告。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我已于6月15日递交辞职报告,因厂长明确表示不同意我的辞职,特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希望被诉人能同意申诉人的辞职申请,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因****有限公司改革,原甲厂,乙厂和丙厂合并为现**总厂,故法定代表人由原甲厂厂长变更为现**总厂厂长。
应当注意你的30日期限从厂长签署“不同意”的那天起算。30天满后你可以离开单位,不上班,反正你又不想要补偿了。按照31条的规定,只要你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单位同意与否是不影响合同终止的效力的。保险起见,重新写一个,然后用EMS邮寄,而且要在“内容”栏目里写上“解除合同通知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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