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已签字批准了,请问:这样算不算劳动法第三章中24,28条的规定呢,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领导已签字批准了,请问:这样算不算劳动法第三章中24,28条的规定呢,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第1张

我现在一家私企工作已经快3年了,在这期间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07年1月我曾找公司协商此事,但被老总拒绝,其理由是:1。重庆没有强制要求私人企业给员工买社保2。公司目前没利润,没有能力承担这笔费用。因此拖到至今,但昨天我已经向公司辞职,领导已签字批准了。请问:这样算不算劳动法第三章中24,28条的规定呢?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劳动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位律师回复

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样,你去当地劳动仲裁咨询一下,问不给上社保劳动者可否构成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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