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现咨询贵律师,我能索要这37个月的劳动报酬吗,如果能,我应该怎样索要呢?

因而现咨询贵律师,我能索要这37个月的劳动报酬吗,如果能,我应该怎样索要呢?,第1张

   我于2002年5月6日被某单位解聘,8日又由该单位负责人电话通知我到另一单位上班,在该新单位里,我任会计至今。
   2002年5月到12月中,该新单位由于经常下乡,因而按30元/天支付单位所有职工劳动报酬,但年底由于审计部门年终审计,认为发放补助过高,要求整改。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6年2月,我在该单位主要领导授意下,用虚列开支及假发票增加开支,用于给单位所有职工按每月400元定补,200元电话补贴的发放。2006年3月因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并起诉,现法院已审查查明,该单位主要领导给单位职工发放600元/月补助是经该单位上一级领导口头同意,并经单位职工大会认可的,并无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故不构成犯罪。但因发放补助资金来源上的不合法,认定该所得为非法所得,应于追缴。(而追缴该笔补助的仅单位主要领导及我,其余职工并未追缴)现判决书已于本月生效。
    我个人认为,我作为一名临时工人员,我工作这37个月中,难道就没有劳动报酬吗?因而现咨询贵律师,我能索要这37个月的劳动报酬吗?如果能,我应该怎样索要呢?请您在百忙中答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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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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