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享受改制时或改制后因企业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龄25年以上具有的协保待遇,可以吗?
被诉人单方面添加的劳动合同条款,经劳动仲裁被判定该合同无效。于是重新商定劳动合同,被诉人仍然要求添加上述单方面的劳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为:
乙方进入甲方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计发原单位改革时应计发的经济补赏金。
如果我不签,被诉人认为我拒签劳动合同,欲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是被诉方单方面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双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我现已30年工龄,改制前我符合协保条件,改制后按企业内部文件规定如因企业原因或者得到企业批准,个人仍然可以享受协保。以上无效的合同是2年前企业改制时签订的,该合同能回到2年前吗,即合同有时效性吗?我要求享受改制时或改制后因企业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龄25年以上具有的协保待遇,可以吗?求助答复,万分感谢
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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