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什么时候的事了啊,当初怎么没有公布于众呢,难道这是厂部有针对性地或者是临场拟定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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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与原违!本想顶着劳动法的规定所谓“劳动者护身符”去向公司正式提交辞职,并要求结算前月工资,哪知厂部上级的解释条款和理由是:①员工要求辞急工的,须扣除个人半月的工薪,可悲的是,此情况在我入职前没有任何人向我提出过,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上丝毫没有此项的影子,难道劳法里有这项规定吗?这不是公司在有意误导我们劳动者吗?②未经批准,自行离职一天半,须按1:3扣除员工缺勤时间工资,我翻遍公司的员工手册,这点它也是不知所踪,③莫名其妙地拿出一则罚款单:由于工作不认真,导致客房端要求退货,所退货值货款由本人与该客户的跟单员全部负责,天哪!这是什么时候拟定的啊,这什么时候的事了啊,当初怎么没有公布于众呢?难道这是厂部有针对性地或者是临场拟定的条款吗?④私自离职一天半和要求辞急工,严重耽误了交货期,须扣除本人所做此批货所用劳动时间内的所有工资,敢问,整个工厂的生产,是我个人能耽误的吗,又不是我一个人全权负责在生产,我不是机器,何况一直是客房端在拖延未确定,多次要求改稿,我也没办法啊!等等的这一系列的所谓条款,让我有口难辩,按照公司的这样分析,反而是我还需赔偿公司损失一样,我无法接受这种现实,于是我咨询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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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一般需提前30天。具体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你可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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