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父亲病重,我想卖房姐姐不同意,想改父亲名下,姐姐也不同意,请问这样问题法院如何判理?

现在父亲病重,我想卖房姐姐不同意,想改父亲名下,姐姐也不同意,请问这样问题法院如何判理?,第1张

原有房产两处,一处父亲名,一处姐姐名。3年前父亲与母亲离婚,姐姐出据证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判决父亲名下房产归母亲,姐姐名下房产归父亲。我一直同父亲住在姐姐名下的住房。现在父亲病重,我想卖房姐姐不同意,想改父亲名下,姐姐也不同意,请问这样问题法院如何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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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主随父或母姓。有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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