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才是合理合法的,有相关法律依据吗,如果需补偿应按什么标准补偿呢?
各律师好,
在家乡年老的双亲开垦了一片荒地劳作,此块地原为另一个人户的田地。但后来被征收了办企业(已付有补偿的),没有办下去就无人管了,双亲就开垦出来种地。
现在又要再次征用了(另一个单位)就又涉及补偿的问题,原来此地的人要和我双亲分补偿,原主人要分补偿费是因为村里领导曾说过谁的荒地谁自已管理的说法,此块地原为他们的。要出补偿的单位说此地不为我双亲的,少补或不补。
请问针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才是合理合法的,有相关法律依据吗?如果需补偿应按什么标准补偿呢?急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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