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的回4月份的工资,2、如果合理那为何只针对个人,不是全公司员工,这是否又合理?

我能否要的回4月份的工资,2、如果合理那为何只针对个人,不是全公司员工,这是否又合理?,第1张

我原工作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某厂,今年4月份辞职,是4月初写的辞工单(于4月20日辞职),上面主管也已经审批签字了,后来我从4月11号开始请假到20日再回去办的手续,(请假单也是上头批了的)公司本因将我4月份的工资在5月20日时支付(因为他们说是按公司正常的发薪日发放),但却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未提前一个月为由而不予支付,

1、请问这是否合理,我能否要的回4月份的工资?

2、如果合理那为何只针对个人,不是全公司员工,这是否又合理?(因为有一个和我同一部门同一职务的同事先我一步辞职,她是4月6日走的,3月底才写的单,也只不过提前了短短1周的时间,但她的工资却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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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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