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未连续交纳生育金10个月以上,想请问我被告知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有无补救办法?

原因是未连续交纳生育金10个月以上,想请问我被告知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有无补救办法?,第1张

我和我老婆户籍均在张家港,我老婆2003年大学毕业后于同年7月份在苏参加工作并参加社保,缴纳生育金。04年8月更换工作单位并按规定补缴了社保基金,05年6月再次更换工作,并办理了社保转移,06年2月转入苏州园区工作,同年8月开始交纳园区公积金至今,之前所有社保基金全部转入园区。我老婆于07年4月生育,后被告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原因是未连续交纳生育金10个月以上。想请问我被告知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有无补救办法?

位律师回复

如果因为单位的原因,致使你夫人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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