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原告下首的被告将自家房屋改建,并在前面修建一花台,花台正好压在原告北边走道末尾的几级台阶上?

位于原告下首的被告将自家房屋改建,并在前面修建一花台,花台正好压在原告北边走道末尾的几级台阶上?,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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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原告于1969年在桃江县某村的山坡上,建有一房屋,1997年改建成楼房,自建房开始,南北各有一上下坡道。2003年将上下坡道硬化以便人车通行。2005年农历九月初六日,位于原告下首的被告将自家房屋改建,并在前面修建一花台。花台正好压在原告北边走道末尾的几级台阶上,影响了原告家人的进出,更使车辆不能通行。在修建花台前,并未征得原告同意。

所造成的影响:影响至少有五:

第一,由四级改成两级,至少增加了坡道的陡度;

第二,由原来的直线走道,改成了直角,形成急转弯,连单车都不能通行,步行也不方便;

第三,被告加修的两级台阶是直接修在乡村公路上,如果乡村公路需要清扫障碍物时肯定会把这两级台阶清除,到那时原告的去路就完全被断掉,况且乡村公路是集体或国家所有,原告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随意损害;

第四,这条走道是原告耗资所建,他人不经所有人同意,擅自毁坏,这是侵犯他人权利;

第五,法院说原告在南边有一条通道可以通行,这一点是事实,但是谁也知道这条路往南向走的,如果原告家人要往北向办事,而走这条道,则需绕道而行,这是不是对原告的通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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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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