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为什么还不让我走了,而且人事档案至今都无法调出,请问县教育局这样做是否违法,我该如何做呢?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在广东的一所中学工作,是毕业时与县教育局签订了高校就业协议书,规定试用期为12个月,从2006年9月算起,我现在已经工作了近8个月,但是依然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最近我提出了辞职,但所在单位不同意我的辞职,人事档案也一直被扣在县教育局,如果违约支付违约金不就可以了,但为什么还不让我走了,而且人事档案至今都无法调出,请问县教育局这样做是否违法?我该如何做呢?谢谢!
试用期一年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多的是事业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一种见习制度。如果协议中有违约金,你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是学校长期发放试用工资,你有权以被迫解除合同的理由,提出辞职。可申请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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