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算自然解除失效了吗,我要去怎么办才能证明这个合同解除了呢?
我是甲方。出售一套房改房。
在合同规定要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最后一天,乙方不到,乙方太太指定一个甲方不认识的人要甲方委托此人做代理人,办公证,然后乙方太太把钱打到甲方的卡上,等乙方回来再办过户,甲方不同意并坚持按合同约定到房管局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最后此房屋交易不成功,请问律师,这样算是谁违约呢?还有甲方能否拿回由中介代甲方收乙方的定金?合同上注明过了这天合同自然解除失效,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成交价20%违约金。这个合同算自然解除失效了吗?我要去怎么办才能证明这个合同解除了呢?
如果代理合同经公证的,可以与他进行具体的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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