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欲离婚,对程兰的病情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
我今年63岁,老伴去世后,于2002年和丧偶的程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现准备离婚。但程兰隐瞒婚前就有精神病史,婚后病发两次。我欲离婚,对程兰的病情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同时,程兰与我再婚时,有一个12岁的女儿,婚后与我们共同生活,现已上高二。婚后孩子上学的费用从我退休工资中支付。离婚后我是否还应承担孩子的上学费用。如要承担,应如何承担。年迈的我急等各位好心律师的答复,在次先行谢过。
位律师回复孩子的抚养费你无权主张,你应该给付配偶生活帮助,离婚后不必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你婚前的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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