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将属于个人的那一份合同给个人,此种合同成立吗,法律认可吗,如果离职还有法律效力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与公司签订如下附属条款:“如果职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离职,则个人应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钱款交纳给企业。”如果我按照正常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单位,待我离职时是否需要交纳此种违约金。
另外,提前通知单位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如何举证才能使此条款成立,而不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时,企业拒绝将属于个人的那一份合同给个人,此种合同成立吗?法律认可吗?如果离职还有法律效力吗?
急,谢谢
这样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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