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当全额赔偿还是作部分赔偿?
上一任的人事去了别的公司,由我接管。但当时没有将他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出,因此我所在的公司为其缴纳了2年的社会保险金。现在打电话联系他,想追讨这2年的社保金,可是他却说“是你要帮我交的,我自己又不要交”。请问为这个人缴纳2年的社会保险金还能追讨回来吗?通过什么部门什么途径追讨?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这件事要我赔偿为此人缴纳的2年的社保金共计1万多元,我是否应当全额赔偿还是作部分赔偿?
急盼回答,谢谢!
用人单位为不在职的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已进入社会保障统筹公共基金,恐怕很难向职工个人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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