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5000元钱交合理吗,法律有这方面规定吗,怎么规定的,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这5000元钱交合理吗,法律有这方面规定吗,怎么规定的,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第1张

我是2005届应届毕业生,签青岛一家五星级酒店,补充协议中有一项条款,定岗位损失费5000元。我在试用期或试用期之前提出了不干(试用期什么时间开始我不敢确定,是因为我记不清协议书是怎么写的了,因为协议书只有一份,对方拿着,我要对方也不给。反正定的是7.15号之前报到,我7.2号去的,接着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是7.15-10.14号是试用期,还有我到现在也没有拿到我的那份合同,我是7.9号提出不干的,并签了辞职申请),请问我这5000元钱交合理吗?法律有这方面规定吗?怎么规定的?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位律师回复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支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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