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那个部门赔偿,难道真像他们说的,国家对于“4050”人员因工伤亡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吗?

应该由那个部门赔偿,难道真像他们说的,国家对于“4050”人员因工伤亡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吗?,第1张

  您好!
 
  我叫董福江,是河南、鹤壁、淇滨区、淇滨环卫处的一名职工。(邮编:458030)
 
  我妻子是一名“4050”人员。妻子于2003年7月由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排到市检察院作保洁工,不幸于2005年1月31日在工作期间伤亡。
   
 
  关于我妻子伤亡请求赔偿一事,检察院说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应找劳动局解决。可劳动局说现在国家对“4050”人员怎样解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想咨询一下,我妻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吗?如果属于,应当如何请求赔偿,应该由那个部门赔偿。难道真像他们说的,国家对于“4050”人员因工伤亡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吗??
     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帮助!!!  
    
   家里的电话:0392-3332604
  
    

位律师回复

如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岗位、因工作而发生此事,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此事。对你们的赔偿应由社保局和检察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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