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案子的审理期限到底是从9月4号开始算起还是从11月28号算起呀?
我2006年9月4日象法院起诉某单位人身赔偿一案,法院定9月27号开庭,后又被告之对方反诉,又改期10月24号开庭,后又被告之我这案涉刑案移交公安,但公安在几天又把案子移回法院审理了。在2006年11月 28日法院又把案子换了法官和案号,说又是重新一个案子,法院只是要我把先前交的诉讼在交费处转了一下,其他什么都没变,就是原来是简易程序的换成普通程序。我这案子的审理期限到底是从9月4号开始算起还是从11月28号算起呀?
位律师回复应该是11月28日起算,如同管辖权变更,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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