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什么补救措施办法没有,我觉得本来就属于晚婚晚育的了,怎么反而还挺为难的呢?
我是2001年结的婚,由于单位性质的影响流动性很大,也考虑到当时经济原因没敢要孩子。在2002年时由于妻子在怀孕期间得病进行了引产。
2006年9月份根据自己的条件另外考虑年龄的因素决定要小孩了,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我办好了相关手续,准备办理准生证,但由于在检查时提到了引产的事,计生部门要求提供引产证明,但过去很长时间,且当时在外地做的引产,由于工作的因素再到原来住院的地方开具证明可能不太现实,计生部门由此不给办理准生证,现在妻子马上面临生产,很是着急。
请问律师计生部门要求的合理吗,另外有什么补救措施办法没有,我觉得本来就属于晚婚晚育的了,怎么反而还挺为难的呢?恳请尽快恢复,谢谢!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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