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抵押是房屋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那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7年我借母亲2万元用于母亲偿还债务,借款时母亲以她的房屋一套做抵押,98 年母亲病重无钱治疗我同意母亲可以先卖掉房屋治病,房屋卖的3万元。
98年母亲去世。口头嘱咐将治病剩余的2万3千元中的两万元用于偿还我的债务。可我其余的六个兄弟姐妹拒不承认母亲的借款,并将剩余的2万3千元,分为七份。我当时没有办法。只好也接受了其中的七分之一3千余元。可我的2万元欠款却没有了着落。
如果已过了诉讼时效益。那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周律师:有书面的借据。做抵押是房屋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那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律师支招
一是已丧失诉讼时效,二是债务主体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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