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我实际工资少很多,我想问一下:1,他们这样做合法吗,2,如果我提出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我在一家台资厂工作6年多,期间就只有2006年9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养老保险也是从那时才开始缴,现因新任主管上任,意为要换掉老员工,给我调换了工作岗位,也就是变相的降职,还降低了工资,想迫使员工自动离职,而我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跟事实根本不符,比我实际工资少很多,我想问一下:
1。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2。如果我提出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1、工作岗位、薪酬的调整系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并不禁止。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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