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我们还是一个月只能休息三天,我想请教一下对于这种答复是否合理?
我是06年10月27日进现在的公司的,试用期是一个月,我于07年1月16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在两周内离开公司,我打算在1月27日离开公司,我没有和公司签任何合同,相反当时进公司的时候我还递交了一份经济担保书,大致的内容就是说我不得在工作期间伤害公司利益,就这个事情我咨询了当地的(南昌)劳动局,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签合同但是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如果提前离职公司有权追究我的责任。公司没有给我买任何保险,也没有给我除了工资外的任何福利,甚至我们还是一个月只能休息三天,我想请教一下对于这种答复是否合理?
位律师回复这种答复正确。你的责任你应承担,对方的责任你可以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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