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2007年1月31日24时起终止凭雇关系,)这样合理吗,我可以提出补偿金吗?

并2007年1月31日24时起终止凭雇关系,)这样合理吗,我可以提出补偿金吗?,第1张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台资企业上班,2006年我9月生病住院开刀,出院后医生开了3个月的休息时间,正好到2007年过了元旦上班,但我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1月31日到期,在我还没有开始上班的时候,是2006年12月29日公司让同事给我带了一份已经将不和我续约的通知,他们里面是这样说的:(你的合约已于2007年1月31日到期,鉴于公司组织系统精实,公司不得不于此际做下沉痛的决定:公司将不在与你继续续约,并2007年1月31日24时起终止凭雇关系。)这样合理吗,我可以提出补偿金吗,而且在我生病期间他们未给我发放一分钱的病假基本工资,我向他们要,他们说我们公司没有的。希望律师能帮我解答谢谢了! 我是2004年进公司上班的。

位律师回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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