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点:2002年他以享受过动迁不可能在一次享受动迁,是否有法规规定动迁的次数或动迁的规则?
请问律师:
我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家在2002年时动迁,那时们以结婚。2005年我家动迁,现在他像法院提出要求分我们家的房子。
第一点:我家的房产协议书上写的是我祖父的名字,等分好房子后,祖父才去世;
第二点:我家是按照土地政上的原有建筑面积分的房子。
第三点:2002年他以享受过动迁不可能在一次享受动迁?是否有法规规定动迁的次数或动迁的规则?
婚后你或他分的房产,如无另外约定都可视为共同财产.这与动迁次数无关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