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的手印的,可现在乙方称如果将来残废了还得找甲方负责,请问乙方这样做合理么?
本人是甲方
甲方:肇事方,乙方:行人(经交警处理双方责任各50%)
甲方将乙方撞成骨折,甲方垫付了乙方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后经双方协议私了,由甲方再赔偿乙方6000元,协议规定以后不管乙方身份再出现什么问题,发生何种病变,甲方概不负责任,甲乙方都签了字,印的手印的,可现在乙方称如果将来残废了还得找甲方负责,请问乙方这样做合理么,当初签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有效。但不妨碍将来必需时(应得赔偿与实际赔偿相差悬殊,伤者的人身损害难以有效弥补)乙方再次索偿。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