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除非控股公司不存在了,才同意接收我回公司,请问附加条款是否成立,公司此举是否欠妥?

且除非控股公司不存在了,才同意接收我回公司,请问附加条款是否成立,公司此举是否欠妥?,第1张

我是单位的职工,于2004年5月被公司派到控股公司工作,现公司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却附加了我的工资,福利,三金,劳动保险等按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且除非控股公司不存在了,才同意接收我回公司,请问附加条款是否成立?公司此举是否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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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控股公司成立条件的要求  根据过资委的规定,它没有诸如资本金数额等等门槛。  控股公司不是一个务虚的公司,而是必要的公司形态,它在资本管理链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的管理内容也是实实在在的。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性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它是以一定专业方向和核心专长为基础,致力于在一个产业中谋求发展而实现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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