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伙同工商部门这样随意篡改公司章程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公司成立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申请期限为四年,批准也为四年。在订立公司章程时,股东同意以工商部门的要求期限填写,故公司留存章程的期限空白,而在2006年4月,本人到工商部门查阅公司档案时,工商部门留存的章程填写期限为2003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5日,而到8月份我因股权纠纷起诉公司,律师调出的工商档案的期限却成了2018年,并有董事长的签字。请问我公司的经营期限到底以哪个期期限为准,公司负责人伙同工商部门这样随意篡改公司章程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位律师回复企业应当有权变更经营期限。不知道由此对你造成何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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