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再扣除张先生的首付,剩下的才平分,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诉讼时法官会怎么判?
案例三:房屋付款凭证是分割重要依据
张先生婚前在皇姑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他父母出了12万元交的首付款,随后月供也是一直由他支付。现在他想离婚,妻子提出要分得一半房产是否合理?(房产证和付款凭证上是妻子的名字)
大程:假定有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张先生父母出的,由于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将被视为是张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他妻子无权要求分割,除非他妻子拿出证明,明确表示婚前的首付款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才有权进行分割。但如果不能证明首付款的来源,就看付款凭证是婚前支付还是婚后支付的,如果是婚后支付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如果付款凭证是婚前支付的,张先生又无法证明是自己父母赠与自己的,这套房产就被视为完全是其妻子的财产,张先生无权参与分割。
这个案例各位律师怎么看?我认为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日后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还贷不管哪一方去借的钱是共同债务,卖房后所得先偿还共同债务,然后再扣除张先生的首付,剩下的才平分,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诉讼时法官会怎么判?
我认为有可取之处,但我认为应当认定房屋归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为共有,房屋变卖后的所得应当先归还还贷部分应分给对方的,然后才是房屋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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