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派出所又通知我说法院要审理此事,法院审理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10月14日派出所又通知我说法院要审理此事,法院审理我会承担什么责任?,第1张

您好:我在青海省西宁市,我于2006年1月8日和恋人去照相馆取本应到期的相片,但服务员说没洗出来要多等一天,我们1月9日又去取,服务员说要在等一会,这时我的恋人和服务员发生了口角,民警赶到做了调解,我们回家后发现照片不符合我们要的尺寸,我们去问照相馆老板怎么回事,但她张口就骂,还动手打了我的恋人,这时我和她发生撕打,后来民警赶到让我们先看病,但一直没对此事做处理,理由是办案民警出去学习了,直至8月10日我们接到民警通知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对方提出让我赔偿医药费一万元,其中包括她3月14日才检查出的鼻梁骨骨折的药费和他爱人的陪护误工费(但对方无法出具医院陪护证明)我说我只能赔偿关于1月9日检查病情的药费,对于3月14日才检查出来的病情药费我不能赔偿,结果民警调解无效,根据对方关于3月14日检查出的病情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法医鉴定是6月出具的,结果为轻微伤),派出所于8月10日拘留我10天,但在派出所出具给我的所有单据上都没写对方先动手打人或是也动手打人,我问为什么只写我们打了对方,派出所的回答是我们在缴这个问题就缴不清楚了,10月14日派出所又通知我说法院要审理此事。

  法院审理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位律师回复

派出所不应该通知你法院审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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