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由女方抚养,女方提出由男方每月支付第二个女孩的生活费用,双方都有经济来源,这个要求是否合法?
您好! 98年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没有办复婚手续。同居期间购买了三套住房,均为男方出资,但有一所房产以女方名购买的,还有一所未开发票,男方已经卖给他人。现女方起诉要求分三所房产,请问是否合法?谢谢
另外,离婚前有一女儿,离婚时判给男方,也一直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在同居期间又生一女儿,现由女方抚养。女方提出由男方每月支付第二个女孩的生活费用。双方都有经济来源,这个要求是否合法? 谢谢
女方起诉分三所房产不可以。如果大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二女儿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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