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人放假我也没例外,九月十五日单位电话通知我合同终止,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能得到补偿?

一部分人放假我也没例外,九月十五日单位电话通知我合同终止,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能得到补偿?,第1张

我是一名合资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四月进厂,至今已有十一年零四个月,合同是一年以签,最后签合同生效时间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直到二零零五年六月单位没再提续合同,但一直在用我,于是我就在二零零五约六月八日写了申请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没几天,单位给了我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我发现合同加了一些附加调款,我也加了一条,签上名字交给单。就在二零零六年九月单位不景气,一部分人放假我也没例外,九月十五日单位电话通知我合同终止。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能得到补偿?如果单位说我不签合同,我又没有证据,即使是终止合同也应该在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谢谢!

位律师回复

您好,
1,您在厂连续工作按十二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2,在单位仍然用您的情况下,您申请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继续用您,证明单位已经默认合同成立;
3,现单位通知您解除合同,在您收到通知之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电话通知不算,您应继续上班,要求正常工资;
4,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提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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