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此时的双休加班费是否按照工厂的新规定的发放?
---我于2005年10月27日就职于一家台资工厂,进厂时的工资发放方式是;当月底薪与正常加班费,双休加班费于下月26日接算,并发放。在今年6月工厂发出新的公告;‘双休加班费由工厂暂扣,于3个月后发放,如在期间有事假或工厂安排的不可抗力的公休的话,则依次扣除前面双休的加班时按照正常工作时的薪资标准结算’,本人觉得不符合我的工作环境与性质,所以向工厂提出离职要求。
请问我此时的双休加班费是否按照工厂的新规定的发放?!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办妥退工手续时一并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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