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公告形式是否合适和具有法律依据,如他们不按公告内容执行是否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
我司产业结构调整,致使部分职工待岗(600元/月工资)、下岗(企业承担所有统筹费用),但仍与我司存续劳动关系。目前,此两类人员中许多人未告知我司,私自在有关高危作业的企业内就业,为规避他们在其他企业内存在的工伤风险,请问:我司该采取那些措施?采取公告形式是否合适和具有法律依据?如他们不按公告内容执行是否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
位律师回复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你单位没有和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不能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受伤,和你单位无关不必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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