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法院的通知内容合乎法律程序吗?
我公司与重庆某旅行社发生合同纠纷,经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判决后已形成生效判决,并已由盘龙区法院立案经云南省高院委托重庆市高院强制执行。日前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方派人到重庆办理立案手续,否则不能执行。请问,在昆明已立案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还需到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再立案一次吗?重庆江北区法院的通知内容合乎法律程序吗?特此咨询,谢谢。 咨询人:昆明市风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位律师回复已经委托执行,不必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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