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休金,应算有收入的;但同时又不存在误工的情况(已退休),这时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

有退休金,应算有收入的;但同时又不存在误工的情况(已退休),这时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我第一次的问题:若护理人员为离退休人员(有退休金),护理费如何计算?

我的意思是:离退休人员作为护理人员,有退休金,应算有收入的;但同时又不存在误工的情况(已退休)。这时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再次感谢! 

位律师回复

按照公平原则应该按照护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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